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