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事后恢复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