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集体土地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所有人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