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