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侵占、盗窃或者抢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