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