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安排,结合自身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教育。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