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专业收集、运输企业上门收集。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密闭收集,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单独堆放,并承担运输、处理费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