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