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