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垃圾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