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处理,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通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