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