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