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五条尚未生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