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长城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和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涉及长城保护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