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建设,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点段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等情况,协助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