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尚未生效蓟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员队伍建设,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长城保护员应当对负责的长城点段进行巡查、看护并做好记录,定期向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点段受到人为破坏或者自然损毁等情况,协助蓟州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