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可以根据地形地质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洪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