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尚未生效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山体、水体和植被等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可以根据地形地质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洪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