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张骞墓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
(三)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张骞墓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和附属文物展示;
(六)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张骞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