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