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