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张骞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

利用张骞历史文化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