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九条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二)减少垃圾生成,依法依规分类投放垃圾;(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四)遵守控烟规定,在非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六)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