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