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用适当方式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曝光不文明行为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举办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