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城乡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搭建建(构)筑物;
(二)在城区街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
(三)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四)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充电,堆放杂物;
(五)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装饰装修时违反有关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规定。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