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时逆行、追逐竞驶、随意变道,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妨碍安全驾驶;
(三)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
(四)在车行道上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占用、堵塞盲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六)在限行的区域、路段以及时间内行驶;
(七)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拒载、乱收费、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