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