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二)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原料加工食用油;(三)向养殖企业、个人提供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四)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五)擅自停业、歇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