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处置第十九条有效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监测设备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