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七条有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