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