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逐步降低一次性用品的比例。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餐饮经营者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