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