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