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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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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