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