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