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产、销售农田地膜的企业或者回收再利用企业,开展农田地膜以及废旧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销售企业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