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废旧农田地膜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利用现有资源、体系、渠道,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自治区废旧农田地膜分类分级标准,将废旧农田地膜难以回收、再利用的残渣,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