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供热设施建设布局,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确定的城镇供热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供热公共管网。鼓励具备条件的供热公共管网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