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供热设施建设布局,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在规划确定的城镇供热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重复建设供热公共管网。

鼓励具备条件的供热公共管网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