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尚未生效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