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0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