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时,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