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