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协调。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