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