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