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