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接兵退兵和优抚优待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与新兵训练机构和部队接(领)兵人员商定档案交接和人员接收等具体事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新兵交接运输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