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协助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在新生入学、毕业离校、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等工作中,查验公民兵役登记凭证,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兵役登记的公民,应当督促其及时完成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