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征兵宣传应当坚持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责任感、使命感,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兵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军队光荣历史和服役光荣的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

鼓励和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依托红色资源教育功能,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征兵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负责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