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疏堵结合的原则,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先期处置等工作,明确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生物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30日